9月10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霍某(男,54岁,井陉矿区人)以一处房产抵押两家,骗取被害人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霍某为达到借款的目的,将自己在井陉矿区已抵押给他人的一处房产,再次向被害人梁某抵押,向其借款50万元。签订协议后,梁某按约定扣除1.5万元的利息将48.5万元汇到了霍某的账户上,霍某将该款偿还了自己在银行的贷款,之后一直未按协议向梁某偿还本金。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霍某与被害人梁某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害人梁某才得知被告人霍某抵押给其的房产已经抵押给他人,遂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的亲属归还了被害人梁某的借款本金,梁某对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霍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该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霍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