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晚,惠安县消费者庄某、王某、骆某三家举行婚宴。次日凌晨起,陆续有赴宴者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呕吐、头痛等症状并入院治疗。当日,县卫生局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于10月16日作出结案报告,认定上述三家向惠安县东园惠康食品厂购买的用于婚宴的蛋糕,受到沙门氏菌的污染,是造成此次群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元凶。之后,受害者以骆某、王某为代表多次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遂于11月底联名投诉,经消委会深入调查和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惠康食品厂赔偿有关人员医疗费65190.60元,误工及护理费16834.50元,退还蛋糕款1097元,总计83122.1元。同时,厂方向事故中的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表示从中吸取教训,杜绝事件再次发生。随后,惠安县工商局做出决定,依法吊销惠康食品厂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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