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7:02:46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2007年全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风雪袭击,对农业减灾防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运作方式和开展地区

(一)运作方式。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实施农业保险的优势条件、良好信誉、服务能力,具有实施农业保险的工作基础。为了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原则,经对省内保险公司的业务资质、工作经验、资产状况、财务能力、网络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我省选择中国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农业保险的业务经营,具体由各市从省定的保险公司中确定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承办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农户和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试点地区(以下简称省级试点地区)从事日光温室生产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实行保费财政补贴。保险公司要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农业保险条款、勘查定损工作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保额和费率由经办保险公司商省农委、财政厅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批准,各市依据省确定的标准具体实施。

(二)开展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作物保险,由各市农委、财政局联合提出申请,经省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试点地区确定为朝阳市和绥中县,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县(市、区),试点时间为2008、2009两个年度。

三、保险办法

(一)保障原则。建立省与市、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科学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经办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目录。我省种植业生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确定为: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和日光温室生产。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省定重点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增加补贴品种,所产生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三)保障程度。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包括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雹灾、旱灾、病虫害、冻灾、火灾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差别费率。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加大引导力度,组织全省范围内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的农户和省级试点地区从事日光温室生产的农户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农业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对具备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

(五)财政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在确定对种植粮油作物参保对象给予不低于20%的保费补贴后,省级财政对参保对象给予25%的保费补贴(不含大连市),中央财政再补贴35%的保费,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对省级试点地区参加日光温室保险的农户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增加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四六”比例分担。

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度结算;各市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省、市、县(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已投保的农户,政府不再给予受灾农户相同用途的财政补助。

(六)风险管理。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办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投保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全省遭遇巨大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巨灾准备金赔付投保农户。保险公司要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管理费须按程序协商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省建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省农委负责召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农业、财政、保监、气象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和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

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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