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每一张发票都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二、物流公司发票能抵税吗
能否抵扣税额,关键是看发生的运输业务相关的用途,如果运输行为用于以下活动,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
三、发票注意事项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后,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内的试点纳税人跟新办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的设置,在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着开票信息统一上传到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时金额栏目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会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可以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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