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诈骗的区别
时间:2023-03-14 06:50:19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个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应低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其次犯罪主体也不同,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合同诈骗由于在订立的时,具有欺诈性,违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也违反了国家合法性原则,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是无效的。

一、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现象不同,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

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这里的连续诈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同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也可以是先后针对多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行为人对其中各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诈骗,既可以是使用单一的诈骗方法、也可以是混合使用多种诈骗方法。

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当行为人的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最为可取的做法应是实行数罪并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

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1.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诚实信用的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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