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受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影响。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女性都处于从属地位。从属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其相关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二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我国法律法规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农村组织却以各种借口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第三,中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因婚姻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严格守法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完善《村民组织法》,加强村规民约管理,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二是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分离。显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旦确定,无法律理由终身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四是多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组织的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提高法律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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