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的赔偿费在几万至几十万之间,要根据事故等级情况来进行认定,赔偿的项目包括: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的赔偿标准,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赔偿数额,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医生误诊,应按照下列标准来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来赔医疗费;按照患者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以及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医院误诊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确定,医疗费按照误诊遭受损害的治疗费用进行计算、误工费按照因对损害治疗导致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伙食费和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和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有什么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机构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机构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构受理。
(四)卫生行政机构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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