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致患者死亡的医疗错诊、误诊事故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浦城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徐绍朔家属七万多元。起因是该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便将身体不适的患者徐某当做上钩端螺旋体病治疗,使用了大量的肾上腺素,使患者口鼻流血死亡。这样一起非常明显的错诊、误诊事故,当地的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竟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和无法认定医疗事故的结论。患者家属只好向省消协投诉。省消协支持他们向当地的法院起诉,才得到公正的判决。
无独有偶,据《检察日报》报道,青海省有关部门最近也首次邀请省检察、公安部门的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对一起长达四年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司法鉴定。当事人已拿着这鉴定向法院起诉。而这起案子之所以一拖就是四年,也是由于当地的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有明显错诊的医疗事件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像上述这种医疗事故还有很多,胳膊肘往里拐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比比皆是。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向有关媒体提供了以下数据:1996年,该协会收到医疗投诉每月只有2.64件,而到了1999年,每月上升到22.25件,三年间,增长了近十倍。这些医疗投诉带有明显的特征,鉴定难、申诉难。该协会将投诉材料转给投诉人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后,只有六分之一得到处理,大部分没有答复。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应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变更现行的医疗鉴定形式,建立鉴定人制度。而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卫生部门应简化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防止地方性的医疗鉴定组织,利用技术上的信息不对称,欺骗患者或家属。只要存在明显的错诊、误诊,就应当定为医疗事故,责成医院方面对患者或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然后再根据错诊的原因分析医护人员的责任。如不明确这一点,再明显的医疗事故也没有人敢定性。
同时,必须尽快就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立法,使每一个参与医疗事故鉴定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鉴定人员只允许对法律负责,谁对同行留情面,谁就犯了循私枉法罪。检察机关就可以提出复议,并追究枉法者的法律责任。鉴定过程要请公证员,通过媒体进行现场直播。
同时,这件事还提醒我们,在医疗鉴定委员会不能实事求是,秉公鉴定时,患者及其家属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就目前来说,既然福建和青海开了一个好头,今后,只要患者或家属投诉,全国各地的消协、法院都可以以此为先例,受理类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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