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为母姓。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基于剪之不断的血缘,当夫妻间曾经的因缘化为死结,与其“理还乱”,不如“理顺”。从相当比例的离婚案件看,夫妻间纠纷的爆发,是一个由双方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深的过程,最终造成婚姻的“不治身亡”。不得不指出,案例中子女姓氏争议与抚养费纠纷的发生,是由夫妻间矛盾的扩大引发了纠纷的增加,但两者原本在法律上互不牵扯。可谓情有可悯,同归于错。
姓名是每个公民赖以表明自己独立人格的社会符号,其中的“姓”,承载着表明血缘关系的功能。因此,姓氏在人们的心目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夫妻反目后纠缠孩子的姓氏也就不足为奇。作为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但在成年之前只能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类似本案的纠纷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故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姓的应责令改正。朱女士的做法可谓事出有因,但在法律上并不可取。
姓氏不论改变与否,血缘关系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亲属立法上,正是先天的血缘决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不仅仅是成年男女间一时的爱恨情仇,更承载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基本职能。不论家庭是否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都是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避免或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是夫妻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底线。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做法同样情有可原,但法律上并不可取。
一、离婚改姓名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实践中,又分三种情况,一是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二是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父母为其更改姓名时要考虑子女的意见。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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