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
时间:2023-03-29 10:10:56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二、现阶段行政公益性诉讼如何审判?

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进行审判时,可以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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