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共同财产是否应按比例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共同财产不一定应按比例分割,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如下:
1.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
2.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
3.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情况;
4.协议时间;
5.双方的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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