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身份证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流程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流程:1、准备证件。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带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也需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3、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4、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核对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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