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
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须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一、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股东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
2、对公司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流程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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