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韦某某和被告陆某于1997年相识恋爱,同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因韦某某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未生育。
双方于2013年5月收养养女小梅,陆某在此期间在外认识第三者,长年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经韦某某劝阻,陆某不但不改正反而责骂、殴打韦某某,由此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韦某某到南宁市的医院检查诊断认为可以体外受孕生育,但陆某已有婚外情并与女方非婚生育,拒绝和韦某某生育。
2014年8月6日,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韦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后,陆某回家并没有主动和韦某某和好,双方各自分居,陆某仍然在外和第三者同居。
由于陆某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无法维持。韦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双方共同建造的武鸣县城厢镇的一栋三层楼房及征地补偿款26万元等夫妻共同财产。
陆某辩称,该栋三层楼房及征地补偿款26万元是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主办法官到陆某家中与其父母进行调查。
陆某的父母对儿子不忠诚不孝顺的行为非常失望,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对楼房的建造及资金来源进行了说明,对26万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解释。
法院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三层楼房及征地补偿款26万元属于韦某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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