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执行工作所依据的裁判处理结果不公正,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其次执行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没有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少执行干警由于怕麻烦、碍于人情关系等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和多方面的压力等原因,对于一些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打击不力;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缺乏严肃有效的处理;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处罚不力,姑息迁就,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三,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加上执行人员缺少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执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难以穷尽。还有财产保全措施不力的情况,造成一些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难执行。
四,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
解决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仲裁案件的执行与普通诉讼案件的执行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样存在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无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等实际问题。但仲裁执行案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执行难度可能更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法院没有介入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给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被执行人由于对仲裁的不理解,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抵触情绪更大;三是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矛盾较突出。针对法院在执行仲裁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笔者认为应当以下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从仲裁机构的角度
法院能否顺利执行仲裁裁决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以及仲裁机构自身建设有很大关系。为减少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及有利于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仲裁协议。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作为仲裁机构理应在受理案件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形式、内容上是否有违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二是确保公正裁决。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就不能寻求其它司法救济途径。虽然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实践中撤销仲裁裁决难度相当大。这就要求仲裁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法律知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
三是重视仲裁裁决的说理。据笔者了解,一些仲裁裁决书说理很简单,有的甚至没有阐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裁决结果的关系。这让当事人感到不知裁决从何而来,容易造成对仲裁裁决的抵触心理。这要求仲裁机构重视对仲裁裁决的说理,特别应重视对法学理论、裁决依据的充分阐述,要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
仲裁裁决难执行,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不明及对仲裁性质的不了解也有很大关系。要尽量减少仲裁执行争议并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仲裁协议约定要明确具体。据调查,相当部分的仲裁执行纠纷就是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引起的。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一定要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界定确切仲裁事项的范围、采取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书面协议等形式。
二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慎重。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下法院才可能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只要认为仲裁裁决不利于自己就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而又提不出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这种情况下法院大多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这就要求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定要慎重,否则不仅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会浪费诉讼资源。
(三)从法院的角度
1、实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由于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参与原仲裁案件的审理,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不了解,这就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家庭财产状况等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是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案件时,由法院告知申请人应提供报告的内容及申请执行的注意事项。
二是申请人应随时与法院保持联系,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行踪。我院采取这种办法顺利执行了两起仲裁裁决案件。
2、建立仲裁执行听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217条规定可以不予执行6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此条款组成合议庭举行仲裁执行听证。我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争议较大、被申请人提出了不予执行证据的,通过组成合议庭举行仲裁执行听证,裁定予以执行或不予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积累了一定的仲裁执行听证经验。为使生效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利于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对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争议较大,一方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法定情形,举行执行听证很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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