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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报纸上频频的报道了关于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从而引起的大量的民工在接近过年时没有路费回家的事件。甚至一些黑包工头给民工发的工钱竟然是假币。在这种情况下,以至于一些民工在没有办法的办法下以“跳楼”来“威胁”,以期引起当局的注意。为什么广大的民工在辛辛苦苦的劳动了一年以后,却连自己的合法的工资都拿不到?为什么那些黑心的老板和包工头就敢于以身试法拖欠甚至是不给民工工钱?为什么有关的部门没有出来干预(至少没有积极的干预)?我想这主要是因为一下的原因:
首先,从民工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在农村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才被迫背井离乡。凭借着自己年轻力壮,靠出卖自己的血汗,来养家糊口。他们是这样社会中的边缘人。从“民工”这个词语上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寓意,“民工”他是农民和工人两个词的混合,也就是说他们这个群体既不属于农民更不属于工人。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比如工人的工会,因此就必然没有代表自己提出诉求的中介。他们的形成是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什么知识,更不懂得什么法律。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和老板约定。一到纠纷发生,口说无凭,最后受伤害的还是他们。当他们的权益收到了侵犯,他们孤身在他乡,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什么机构指导他们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从雇工老板的角度来看,他们大都是一些地方有头有脸的人物。因此才可能承包生一些工程。由于一级级的发包必然产生一些回扣,也就必然产生一些腐败。地方的大员门可以说是“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因此就成为了这些包工头的无形“保护伞”。这也就是说他们被有关部门整治的几率很低。因此他们才敢于在民工讨工钱的时候拖欠工钱,甚至不给工钱反而找一些地方的流氓将民工打伤。正是这些地方的保护势力,地方的腐败使得民工讨工钱更加艰难。
再次,从我们的法律制度环境来看,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在第五十条中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法律不是制定出来就完事了,关键是要执法。不是有人称《劳动法》是“软法”吗?认为他在实际生活中的效力还不如一个政法的行政法规。而我们相应的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却没有负起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建立相应的措施和机构来维护民工的权益(比如设立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往往是在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唯恐避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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