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委托代其收取贿赂款项并非一般的疏忽之举,而是与之具有相同的主观恶意和共同犯罪目的。在此情况下,若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借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便构成了受贿罪。关于自首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也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关于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这种情况下,受贿人通常会采用公开或暗示的手段,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甚至有些人会公然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当事人行贿。由于索贿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情节更加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为严重,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索贿者应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贿赂通常由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则往往是被动地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承诺给予的财物,然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是实际上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说明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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