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10号起执行
时间:2023-06-10 15:53:18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昨天起执行。记者发现,机动车辆(含牌照)、房屋(包括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都被列入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之列。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中止核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辆或者房屋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的;有转移财产嫌疑的。

根据此次《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都将接受核对。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

另外,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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