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登记的。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股份。然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决议而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限制了全体股东的股权转让,股东名册的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办理。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权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使股利分配顺利进行,避免公司发起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在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应当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有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方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向职工奖励等方式购买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购买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向职工奖励股份、购买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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