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委托律师会见几次?
一般刑事拘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次数限制,但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同时单次会见不能够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在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进行会见时,不会被监听,但是律师要经过人民大院和检察官的许可才可以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对律师约见时间没有限制。只要律师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与看守所进行预约。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一般来说电话传唤会被拘留吗?
电话传唤如果不到制定地点的话,有可能会被进行拘留。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电话传唤如果不到制定地点的话,有可能会被进行拘留。传唤是指司法机关让相关诉讼当事人在相关时间到制定地点进行询问的方式。如果在传唤以后没有及时到达的话,可以强制羁押传唤人到制定地点进行询问。
辩护律师拥有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会见通信权、辩护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等,无论是何种权利,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当损害司法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n(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n(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n(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n(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n(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n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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