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项目终止,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已不再存在,信托公司应单独设立账套进行核算。此时,对不同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应是对不同受益人进行的核算。依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的存在形态,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列示的资产类科目进行反映,如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负债类可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一)未取回的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
如果未取回的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管理核算。
1.开设代保管信托财产银行专户。信托项目结束后,受托人应及时办理信托项目专户销户手续,对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开立信托业务银行专户存储,并将不同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转入该账户作为信托业务的表外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2.代保管期间的账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在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期间,为了能够准确地核算代保管的信托财产,对于能够直接归集到某项信托财产的收益或费用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1)收到转入专户的代保管信托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XX
(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并进行分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1
贷: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2
(3)支付代保管期间的费用并进行分配
借:待摊信托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进行费用分摊
借: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1
借: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2
贷:待摊信托费用
(4)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领取信托财产
借:其他应付款—未取回信托财产—受益人XX
贷:银行存款
(二)未取回信托财产为非货币资金
1.信托项目清算后,若未取回信托财产为非货币资金,由信托业务部门与客户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信托财产交接手续,将未取回信托财产交由客户管理部门代为管理。
交接内容包括信托项目名称、受益人名称、信托财产本金及受益金额等;移交的信托财产名称、财产形态、数量等。移交凭据一式三联,分别由信托业务部门作为信托财产交出凭据、客户管理部门作为接收及代保管信托财产凭据、财务部门作为代保管信托财产入账凭据,并按不同的受益人建立分户明细账进行登记、核算。
2.信托财产移交后,客户管理部门应将代保管信托财产建立管理台账。年末,财务部门和财产保管部门对代保管信托财产进行盘点,以保证账实相符。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时,由信托财产保管部门填制信托财产交付单据,收受人签字确认后,交付代保管信托财产。交付单据一式三联,由客户管理部门作为交付信托财产凭据、财务部门作为交付信托财产入账凭据、信托财产归属人作为取回信托财产的凭据。
对于未取回信托财产的核算,应编制表外业务报表,并将表外业务情况在汇总信托业务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