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证据保全具备条件有什么
(一)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二)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等情况。虽然难以取得并不等于无法取得,但如果不进行保全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上述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申请证据保全。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
证据保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举证期限的确定,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一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权利。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其一,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则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因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
其二,当事人以某证据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应接受申请。当然,若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发现不是新证据,则应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咨询:
网友: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往往涉及如何防止当事人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如保全象可能是商业秘密,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接触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如证据保全涉及商业秘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密。采取的方法可以是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限制对方当事人接触与本案无关的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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