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详情
时间:2023-02-21 20:42:28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现执行3521元以下);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3.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新就业职工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或持有市区居住证;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三)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2.申请人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另外,申请人住房条件须满足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单身申请人不再审核父母房产。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其它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4、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实行申请单位准入制度。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对于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申请保障房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严肃认真做好本单位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经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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