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有: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伤残评定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同;
2、目的不同。残疾评估主要在于判断治疗结束后的残疾程度,即对受害者工作、生活和社会能力的影响,而伤害评估在于确定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在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的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以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治疗后可能会痊愈,不影响功能;
3、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估结论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害评估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是由轻伤、重伤或死亡的人来划分的;
4、等级划分不同。残疾评估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分为I级至X级,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伤、轻伤和重伤。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伤残赔偿一样吗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伤残赔偿不一样。工伤鉴定及赔偿依据工伤条例进行。由劳动局、人社局主导负责。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由公安系统主导负责。如果是工伤,则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局管辖是唯一法定政府机构,其他机构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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