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主张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儿童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诉讼决定。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有相关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因重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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