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
(1)青少年在性犯罪中比重大、且反复性大、重犯率高;
(2)犯罪手段野蛮残忍、后果严重;
(3)性犯罪往往与财产犯罪交叉渗透、相互影响;
(4)性犯罪传染性强、腐蚀力大,蔓延迅速、广泛;
(5)女性主动性犯罪(如卖淫)上升。
对于性犯罪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性犯罪的发生与人的性本能及生理性需要密切相关,性犯罪是在外界条件刺激下,罪犯理智无法克制性本能的结果。社会风尚的低下,带有性感刺激的传播媒介都是激发性冲动的刺激源。犯罪社会学派者则强调罪犯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犯罪心理学派论者则强调罪犯遗传、生理条件的影响,中国学者多从罪犯主体意识、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原因的综合角度说明性犯罪的原因,对性犯罪的预防也是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
一、涉及财物被盗的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一、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盗窃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盗窃价值数额增大。
3、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
公共财产案件逐渐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入室盗窃增多、盗窃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犯罪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能源等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案件增多、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犯罪增多、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
5、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越来越严重、两劳(劳改、劳教)重新犯罪增多、流窜作案十分突出、习惯性和连续盗窃仍然突出、女性犯罪盗窃增多。
二、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释
1、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这实际上是为了对这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适应。
2、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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