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货款追讨风险
时间:2023-04-16 02:30:22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防范货款追讨风险

在赊销交易中,因交货在前,收款在后,为了避免货款流失,你需要尽可能的完善交易程序,保留交易证据。如签订购销合同、严格审核订货单的签名或签章、送(收)货单的对方经手人的签名及授权文书等等。在完善了交易程序、保留了足够的交易证据后,可以对买方起到一个督促、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赖账。如果真的赖账不给,你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货款时也有保障。以下常见的几种情形以后一定要避免:

1、买方采购单不签名,收货时只在采购单上签名视为收货

2、送(收)货单有多页,但买方只在最后一页上签名

3、收货人或经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经单位明示授权

4、货款欠条非买方本人(或授权人)出具或书写

5、对方是公司,可合同上既没有公司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6、货款收条上不注明系偿付何批货款;第七、由买方口头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且不盖章,等等

如果在交易中程序不规范,有上述几种情形之一存在,那就要怀疑对方的诚信了:因为这为他赖账创造了便利条件,他可以说没收到你货或不欠你货款,而你要证明这些就要付出一些努力,收款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二、破产债权确认有何好处

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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