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遗失的处理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者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库申请土地登记;2;3。公示30日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期限为国土资源局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复印件共有权证(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二代双面复印件)、原件、特殊情况面对面说明附件。
(1)个人因房屋交易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土地登记函》(成都市土地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2)本单位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审核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上述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原件应当核实);(五)因地址变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提供地址变更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4)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租赁、抵押所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于您提出的“土地使用证遗失如何补办,变更登记应使用哪些材料”的问题,我们已经整理好了。土地使用证遗失的,要到原单位补办。携带土地登记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文件办理。如果可以的话,请就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事进行说明。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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