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要程序。调解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调解离婚当事人还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而不是强迫双方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协议的内容必须是说服教育和民主协商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程序
1、离婚进行调解的程序是:诉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调解失效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庭前调解。在开庭审理前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
2、诉中调解。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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