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假如经由初次诉讼请求离婚而另一方态度坚决抵制并导致法院下达不准许离婚的裁决,那么豁达的原告则须等待该裁决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新的离婚诉请。
倘若在此期间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离婚申请的话,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经过两次甚至更多次的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大,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多少次起诉才能够强制执行离婚。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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