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的严谨条款中,对于抵押人的法定年龄并未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和限制;
为确保债务的顺利偿还,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以下统称为“抵押人”)可不需转让所有者权益便可将特定财产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约。
在该情况下,如抵押人未能按照承诺按时足额归还债务,或者双方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策略生效时,债权人有权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此法律体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方被定义为抵押人,债权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而用于不再充当普通财产的抵押品即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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