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特点
居间合同的特点如下: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二、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居间合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或许不是很熟悉,但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也是会经常遇到的,只是可能大家的叫法不一样而已。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三、居间服务合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服务合同当中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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