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如何对征地租赁进行补偿
征地涉及租赁,可以获得下列补偿:
1.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
2.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应属于承租人;
3.如果造成停产停业的其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4.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与承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政府征地补偿流程
征地拆迁补偿流程为:
1.征地公告;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
6.发布征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举行听证;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发放地拆迁补偿款,实施征地方案、交付土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
1.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履行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不公平条款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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