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什么办理刑事案件
1、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的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如何复核
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无权进行复核的,但可以提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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