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经工伤认定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由于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或者拒绝治疗,则工伤职工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以下情况下,职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由于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或者拒绝治疗,则工伤职工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是指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职工认为需要停止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包括:
1. 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职工认为需要停止待遇的;
2. 经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停止待遇的;
3.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需要停止待遇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职工认为需要停止待遇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待遇继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恢复劳动能力。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使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恢复劳动能力。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使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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