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董先生家中被盗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董先生诉称,2006年9月7日,原告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经警方初步侦察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
原告认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高档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万元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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