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是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其余情况一般是有效的。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拒签。
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条款也不属于免责条款
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各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
但就保险期间而言,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投保时双方此时均无法预测何时会发生保险事故。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是否加大哪一方风险或者免除哪一方责任的问题,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由约束力。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意思自治的结果,不是格式条款也不存在加重或者免除任何一方责任的情形,因此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并没有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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