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如何办理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时间:2023-05-09 08:25:54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民(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住院结算方法:

根据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居民可以在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

参保居民在本县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向医院住院处出示农合证、社保卡、身份证三证之一,以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出院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住院处直接报销,个人只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

参保居民在其他县市区医院住院,应到参保缴费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参保居民经批准到非参保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先行自付10%费用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居民(新生儿)在烟台市外住院规定:

针对转诊到烟台市外医院的情况,即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范围外医院,需由具备转诊资质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入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非目录内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其余费用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私自到烟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市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一年之内不可更改。

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平台办理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二档缴费)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第一次700元,第二次以上的300元)以上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60%支付。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就医医院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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