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是董事会决策的一种,从表面上看,是董事会对要执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审议。审议的内容一般为:关于聘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的工作负责。不包括部分董事开会讨论有关工作,或董事会仅通过传阅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后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吗?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后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修改后还需要提交给股东会。
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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