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节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对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值情况;对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和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改点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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