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广告标识属于商标侵权吗?
时间:2024-01-20 19:39:25 2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店内广告标识属于商标侵权吗?

侵权。广告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

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

1、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

2、是否有损害事实发生;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侵犯公司商标权如何维权

侵犯公司商标权维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侵权双方协商,达成相应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是否属于商标侵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情形包括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是否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侵犯公司商标权维权可以由侵权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n(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n(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n(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n(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n(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n(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n(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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