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8、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
二、办理地点
1、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2、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到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3、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到其本市户籍的父(母)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以上人员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办理。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4、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各院校应当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最迟于8月20日前),将新录取大学生的人员信息报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各院校应当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向各院校发出征缴通知书。各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民医保费征收的专用收据,由区县医保中心通过院校发至缴费的大学生。缴费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三、报销
学生应在治愈后及时凭下列证明、资料到校计财处填写理赔申请书,委托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手续:
1、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院收费专用统一据);
2、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本人学生复印件一份。保险公司在结案后,会把赔付金转到学校账上,计财处便在校收发室旁宣传栏内发布通知,见通知后学生应及时带身份证(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保险金。
学生住院治疗期间,如预支住院治疗费有困难,可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替学生向学校预借医药费,金额由校医院根据病人病情予以确定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再到计财处转账。
学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应在校医院进行,如病情需转往校外医院治疗,应取得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否则学生只能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能享受校公费医疗报销。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安排每学年统一报销一次,实行定额包干制,住院医药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在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凭校医院转诊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给予报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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