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国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以外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3年。
4、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机构兼职。
(三)监事会
1、成员≥5人,其中职工代表≥1/3。
2、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经理层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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