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押条款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基于该条款产生的行为都被认定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已经就所涉财产设定合法抵押权,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财产不能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可以按照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规定的内容不能实际履行。在设立抵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有效的约定,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流押条款等内容,以免影响权利的实现。
律师补充: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