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单位的责任形式对比
时间:2023-07-04 08:05:24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即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因其财产缺乏独立性,在民事活动中不能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在其本身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举办人要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什么样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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