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分析对比
时间:2023-07-04 10:45:44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商誉能作为出资形式吗

不可以。

所谓商誉,即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质量的经营性质的客观评价。商誉体现的是社会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一种综合评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商誉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形式,主要理由如下:

(一)符合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是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创造财富。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允许其作为出资形式是符合上述立法意旨的。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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