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解释
时间:2023-08-19 21:10:06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商标注册之前,某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成功申请注册该商标后,该先用者具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人不能扩大其使用范围,也不能将该未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

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某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成功申请注册该商标后,该先用者具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人不能扩大其使用范围,也不能将该未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

先用权人权益:能否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先用权人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对于先用权人能否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问题,我们需要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先用权人可以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需要在申请注册时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在先使用的证明。如果先用权人未能在申请注册时提出申请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就视为其放弃先用权,不能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因此,先用权人能否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需要考虑其在先使用的时间、使用范围、证明文件等因素。如果先用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证明其先使用行为是善意的,那么其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但如果先用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其先使用行为并非善意,那么其就不能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先用权人能否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需要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先用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证明其先使用行为是善意的,那么其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但如果先用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其先使用行为并非善意,那么其就不能继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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