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指定他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履行问题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履行股东会决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
若法定代表人已从公司离职,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关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起诉,则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律师补充: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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