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罪犯,如果明知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其次是单位犯罪,对于此类情况,将对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若存在单位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而所谓的“帮信罪”,其实就是指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然为之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且这种帮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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