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补偿方案
时间:2023-07-18 11:35:31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地农民的每月补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1)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

1、凡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仅限首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按照“即保即享受”的原则办理,从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80元/人。如果本人愿意可参照男74周岁,女69周岁的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2、凡男61-74、女56-69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一次性补缴后即可享受”的原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根据该人的年龄不同分段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自下一个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3、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自由选择,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参保手续,并根据本人的年龄不同一次性缴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自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按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分为三档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即一档每月120元、二档每月150元、三档每月180元。

4、失地农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失地农民在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失地农民退休后死亡后凭火化证明可享受丧葬抚恤费2000元,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如有尚未领取完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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